“跨省拘捕”案受害人称不接受警方3000元赔偿决定

“跨省拘捕”案受害人称不接受警方3000元赔偿决定

2011-01-13. Category & Tags: Others Others

吴忠警方近日声称将赔付“跨省拘捕”错案受害人王鹏3000元,与此前媒体报道的3万元不符。王鹏表示不接受。有观点认为,王鹏要获得精神抚慰金,存在法律障碍。

王鹏:“我不接受警方的赔偿决定”

人民网12日报道,“跨省拘捕”错案受害人王鹏表示他和他的家人都不能接受警方3000元的赔偿决定。

据王鹏介绍,11日吴忠市的三名警察带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到王鹏的工作单位,当时王鹏在家中修养,警方找到了王鹏的领导,说明了情况:吴忠警方决定支付给王鹏精神抚慰金3000元。由于没有见到王鹏本人,警方没有留下赔偿复议决定。

王鹏说:“自12月3日我和吴忠警方协商了精神抚慰金的数额,当时他们口头答应了之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,吴忠警方一直没有主动联系我,我打电话询问进展,回应总说是还在调查研究中,直到1月10日,人民网发布了我还没有得到精神抚慰金的情况,受到了很多媒体的关注,吴忠警方迫于舆论的压力,才有这么快的反应。”

“自由和尊严是无价的”王鹏表示他和他的家人都不能接受吴忠警方的做法,从赔偿的数额可以看出,警方并没有表现诚意和抱歉的态度,“我不接受警方的赔偿决定”王鹏语气坚决。

人民网10日曾披露,遭吴忠警方“跨省拘捕”王鹏尚未收到警方赔偿和道歉。早前人民网报道显示,王鹏代理律师称,吴忠市警方同意赔偿王鹏3万元精神抚慰金。

警方:不存在口头协议 没有造成“严重的精神损害”

吴忠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海波否认曾口头承诺给予王鹏3万元赔偿,吴海波说:“如果我当时答应了,当时双方为什么没有签协议?如果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,为什么律师还要提交复议申请?”

吴海波同时表示,道歉的稿件13日会在宁夏见报,具体哪份报纸现在还在协商中。

此外,据吴海波介绍,国家赔偿中精神抚慰金没有明确的标准,国家赔偿法中没有规定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,基于这样的情况,吴忠警方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状况,参考了已往的民事赔偿案件的最终判赔数额,最终做出了3000元的赔偿决定。

另据《北京青年报》报道,当事方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分局秘书处的人士说:“国家赔偿早已经落实了,就是按照规定的1003.44元。”他表示:“他(王鹏)要求的精神赔偿还没有。主要是精神损害无法确定,必须是精神有损害,才能赔偿。按照《国家赔偿法》的有关规定,也必须是造成‘严重’精神损害的才能‘给予赔偿’。他(王鹏)没有造成‘严重的精神损害’”。

跨省拘捕案精神赔偿的法律难题

《东方早报》网站发布评论,作者认为就王鹏案而言,要获得精神抚慰金,明显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障碍:一是新法的适用时效问题,二是是否“造成严重后果”的问题。

从法律效力看,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“法不溯及既往”,即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。王鹏被错误羁押的时间跨越新法生效日期,新法生效前被羁押7天,新法生效后被羁押1天。如按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实行分段计算的话,那么羁押1天的精神损害后果难以达到“严重”的程度,因而,王鹏将难以获得此前申请的精神抚慰金。

此外,如何认定“严重后果”,目前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。

作者指出,原国家赔偿法由于赔偿范围狭窄、索赔程序欠缺、没有精神赔偿,在十多年的实施过程中获得一个“国家不赔法”的污名,新国家赔偿法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主要问题,但现在看来,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,由于规定了“造成严重后果”的严格赔偿条件,新法的公信力将再受质疑。